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一般而言,强制退市制度可以将一些“跟不上”、“走不动”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淘汰出市场,主动退市制度则赋予了公司自主选择是否维持上市地位的权利。退市制度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从而降低市场投资风险。因此,从本质上说,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有力举措。
在现行的退市机制中,以深圳市场为例,从信息披露、交易权保护、重新上市等方面,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均做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投资者应了解、掌握退市制度下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安排,知道投资者权益保护具体措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了解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第一,公司在收到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应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明确市场预期;第二,公司应持续做好风险提示,持续向投资者提示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切勿投机炒作;第三,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如发生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公司在股票摘牌公告中应再次明确说明终止上市后办理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安排等,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风险意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要炒作*ST股票和高风险股票。
二是明确中小投资者交易权保障相关安排。一方面,了解退市整理期制度。对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将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处理手中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需在独立的“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充分揭示和释放退市风险。为防止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退市公司股票交易,建立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另一方面,了解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或依法作出其他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在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进行挂牌转让。
三是知晓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为加强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虚假的惩罚力度,现行规则通过回购股份、先行赔付等制度安排,使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先行赔付制度而言,如保荐机构在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那么因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就由保荐人先行向投资者赔偿,从而大大提高了投资者获赔的效率。
四是了解重新上市制度。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性等方面因素,从而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引导市场理性投资。重新上市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根据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以及强制退市所触及退市指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将一退到底,无法重新上市。请投资者采取理性投资行为,审慎参与面临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的股票交易。
五是知悉退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公司退市后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承担起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与社会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不会因为公司股票的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只有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落到实处,退市制度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对投资者而言,也应当充分了解、学习退市制度等规则,提高风险意识,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做成熟、理性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