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的重要精神,全国股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修订了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的系列业务规则。按照改革落地实施工作部署,业务规则将分批发布实施。2019年12月27日,第一批业务规则发布实施。
与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配套,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修订了30件业务规则,涵盖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发行、市场分层管理、股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公司监管6大方面,包括基本业务规则、业务细则、指引和指南4个层级。考虑市场分层、股票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属于改革的前提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第一批发布的业务规则共计7件,包括《分层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3件基本业务规则,《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2件业务细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件业务指南。
修改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个人投资者资产以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资产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认定标准调整如下:将结算与券商开立的账户均涵盖在内,并明确登记在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均可计入。
市场层次 | 个人投资者 | 法人机构 | 合伙企业 |
精选层 | 证券资产≥100万元 相应投资/工作/任职经历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10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 |
创新层 | 证券资产≥150万元 相应投资/工作/任职经历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15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 |
基础层 | 证券资产≥200万元 相应投资/工作/任职经历 | 实收资本/实收股本≥20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 |
(二)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取消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的规定。上述规则发布实施后,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将适用新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线上开通交易权限,开通当日即可进行交易。
(来源:全国股转公司)